國家發改委於4月21日宣佈,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國鹽業協會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發展改革委廢止相關文件,是延續政府簡政放權思路,但這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向社會資本放開。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被廢止,“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向社會資本放開”,中國鹽業協會的這一句分析或曰“強調”不僅完全正確而且非常及時,因為在初聞這一新聞的人們那裡,第一反應幾乎都是立即想到了食鹽專營制度,以為食鹽專營從此將告別歷史舞臺。
  這一聯想當然全無依據。決定食鹽專營制度的,是1996年國務院第197號令《食鹽專營辦法》,而《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是關於食鹽生產經營的審批權限。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與食鹽專營之間雖然不能說風馬牛不相及,但二者的差距之大卻顯而易見。
  如同中國鹽業協會所說,當前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簡政放權的進一步體現,另一方面,由於在此之前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已經由中央政府下放至地方政府,《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於名存實亡,現在發改委宣佈廢止實際不過是從程序上予以正式承認而已。
  儘管有輿論認為此次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並沒有實際意義”,但既然牽涉到審批權限的交接,便一定會對不同的主體產生不同的影響。一個最容易想到的問題是,一旦隨著食鹽批發許可證和食鹽準運證下放至地方政府,是否表示各地政府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有權根據當地市場供需情況和其他因素對食鹽價格進行浮動悸塹窖我翟詰胤剿滌械那看蟛┺哪芰Γ腔岵換崾欠現埂妒逞巫ㄓ碸芍す芾戇旆ā返淖畲笫芤嬲擼�
  而對消費者來說,《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被廢止“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向社會資本放開”,但既然地方鹽業或將成為最大受益者,他們要想把自己置於不受政策影響的群體之外也幾無可能。換言之,以消費者的視角,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儘管與食鹽專營沒有直接關係,但其客觀作用會強化還是弱化食鹽專營格局才是真正值得重視的要害問題。這也是發改委剛剛宣佈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人們便要迅速聯想食鹽專營制度的根本原因。
  歷年來支撐鹽業專營的一些論據最近也遭遇了強大挑戰。“搶鹽鬧劇”在短時間內被平息證明必須堅持食鹽專營?在市場派經濟學家眼裡,如果不是專營,即使出現搶鹽,市場主體在事件之初就會作出敏銳反應,“鹽荒”遂成為一種不可能發生的事情;食鹽專營放開將導致食鹽質量下降和食鹽加碘成為問題梢栽ち希庵址茁葉釉擁木置媯孟顏呶匏蝕印�
  如果真正秉持消費者利益第一的立場,承認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不可逆轉,鹽業改革應該如何起步原本是清楚的。從這個角度,發改委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雖然與食鹽專營無關,但是否可以認為其提供了一個重新思考食鹽專營利弊的契機呢?  (原標題:[社論]廢止許可證管理,再思食鹽專營利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x79txgmd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